“一抓就死,一放就亂”。這是中國很多領域監管方向反反復復的寫照。
盡管很多人說,沒有監管就是最好的監管。但是,當你身處其中的時候,你會發現有監管要比沒有監管強。更多時候,擔心的是亂監管或監管亂。
日前, 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此舉標志著網絡眾籌監管大幕將緩緩拉開。
但是,該辦法剛一公布,就引來廣泛關注和很多爭議。備受關注是因為網絡眾籌是個新事物,很多人不了解,參與其中深怕被騙,確實需要加強監管。而爭議聲起,則是對于監管新規中的一些做法或要求,有的人覺得“管的太嚴了”,有的人覺得的“就該嚴格限制”,認為網絡眾籌本來就不是誰都能玩的。
必須承認,正在征求意見中的《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有很多值得肯定之處:
首先,網絡眾籌平臺不得“自籌”。根據《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得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對眾籌平臺如此限制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能確保眾籌平臺中立性及中介服務定位,另一方面,也能避免眾籌平臺因自籌滑向“非法集資”深淵。
其次,同一眾籌項目不得在兩個平臺同時眾籌。根據《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融資者不得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臺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
對于參與眾籌的投資者來說,同一眾籌項目在多個平臺同時眾籌,從融資的角度來說,有“一房二賣”的嫌疑,融資誠信有瑕疵,很容易滑入“詐騙”;而站在投資者角度,與現實中“一房二賣”的風險類似,投資者的投資權益很難得到有效保障。
因此,禁止同一項目同一時間在多個平臺同時眾籌,對于投資者的投資安全將會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
其三,單一項目眾籌投資者不超過200人。根據《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很多人可能對200人的人數限制感到困惑。
理論上講,眾籌參與人數越多,相當于份額越多,單個投資者的金額也會下降,這樣每個人參與者的風險也就被分解了。從風險控制來講,人越多越安全。
但是,根據《證券法》第十條的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做法,相當于公開發行證券,而這是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
而也就是為什么該辦法的全稱是“私募股權眾籌融資”,強調“私募”。因為如果超過200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就不是“私募”了,而變成了“公募”了,需要依法核準才行實施,未經核準就是非法行為了。
我們在看到網絡眾籌監管的“三好”之外,也發現監管新規似乎還有幾處有待商榷的地方:
一是《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還是《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管理辦法》?
全文分七章、二十八條、共計3816字的《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雖然名為“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但實際上只是“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臺管理辦法”。
全文雖然共有八處涉及“私募股權眾籌融資”,但實際上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行為直接相關的條文不過兩處。分別是“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定義和原則。
而對于那些項目或那類企業可以發起股權眾籌融資并未有過多的闡釋或規定。從正面解讀來說,該辦法似乎嚴格執行了國家有關不設“行政審批”的要求,而從另一面來看,似乎該辦法更關心的如何將股權眾籌平臺納入自己的監管范疇,而對于眾籌項目或內容本身如何監管并不太關系。
比如《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并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我們知道,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章程規定,當前很多股權眾籌平臺或企業并不在其會員范圍內。簡單說,股權眾籌平臺或企業既不是該協會的法定會員,也不是普通會員,也算不上特別會員。也就談不上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行業自律管理。
因此,從《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起草的內容來看,其實叫《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管理辦法》更為穩妥。
二、《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是否“管的太死”?
《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名為“眾籌融資管理”,但將很多注意力或重心放在了眾籌平臺管理和投資者范圍限定上,讓人頗為費解。
按照《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投資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四)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五)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簡單說,按照該辦法,只有“富人”才能參與眾籌融資,而股權眾籌融資平臺儼然成了“富豪俱樂部”。
更重要的是,按照上述規定,似乎只有中國證券業協會那些證券公司等法定會員似乎才具備實力吸納上述“有錢人”,而對于“草根”股權眾籌平臺或企業,搞不定“富人”,基本無法“玩轉”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約束力或強制力何在?
根據《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
簡單說,談及《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的約束力,既要看該辦法的法律屬性,也要看該辦法的管理措施,更要看該辦法創設的管理權。
如果是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會員單位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服務,按照該辦法接受其行業自律管理,當然無可厚非。但誠如前述,當前很多私募股權眾籌平臺或企業并不屬于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又該如何接受其管理呢?
而從管理措施來看,《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抄報中國證監會。
該辦法屬于行業自律,其規定的措施均屬于自律措施,對于那些運行不規范的私募股權眾籌或企業顯然很難形成約束力和威懾力。
由此可見,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該辦法的起草單位的“內心糾結”,既想將眾籌平臺或企業納入管理,又發現授權不明且手段有限。
因此只能被迫采取“自我授權”的方式規定自己負責該行業的自律管理,并在規定中強制要求不屬于其會員的眾籌平臺必須成為會員。
事實上,對于股權眾籌平臺或企業的監管,由證監會出面制定部門規章似乎更為穩妥,既能設定行政處罰,強化約束力,還可以通過授權委托制定安排,讓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日常監管。
眾籌融資行業或眾籌平臺及企業加強監管是大勢所趨,既能保護投資者的資金安全,也能促進融資者盡快解決資金難題,還能幫助眾籌平臺或企業實現“正規化”、“規范化”。但如果加強監管的手法有“自肥”嫌疑或明顯限制特定企業,不僅很難獲得市場認可,而且還容易讓整個行業管理或發展陷入“混亂”。 |